35 依戶籍法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下列何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A)戶口名簿
(B)全民健康保險卡
(C)國民身分證
(D)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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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 C(950), D(7), E(0) #2822338
統計: A(19), B(5), C(950), D(7), E(0) #2822338
詳解 (共 3 筆)
#5972573
戶籍法§75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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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製造、使用偽變造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2.借給別人冒名使用,或騙別人借身分證給你,或害別人身分證遺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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