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內政部移民署得依就業服務法第 62 條規定,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 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並得視實際情形,會同下列何者為之?
(A)仲介公司人員
(B)轄內就業服務機構人員
(C)當地里、鄰長
(D)當地工會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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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47), C(287), D(5), E(0) #2990069
統計: A(39), B(147), C(287), D(5), E(0) #2990069
詳解 (共 2 筆)
#5783123
就業服務法 第 62 條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對前項之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本法第62條第1項所稱證明文件,指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所製發之服務證件、勞動檢查證或其他足以表明其身分之文件及實施檢查之公文函件。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同當地里、鄰長,並持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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