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在國內護照遺失,且經報失並已申請辦理新護照者,倘尋獲原護照,得否向外交部取消申請,並繼續使用
原護照?
(A)可以,惟仍須向原報失之警察機關報案,並憑報案單向外交部取消申請
(B)可以,無須向警察機關報案,惟僅得於新護照製發前持原護照向外交部取消申請
(C)不可以,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持用
(D)不可以,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不得再持用,且應立即繳回原報案警察機關或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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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7), C(317), D(68), E(0) #2653611
統計: A(18), B(7), C(317), D(68), E(0) #2653611
詳解 (共 2 筆)
#5371147
法規名稱: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 18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護照遺失或滅失,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之情形。
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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