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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110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1608 | 科目:海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110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1608

年份:110年

科目:海巡法規

35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依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多少財產損失?
(A) 50 萬
(B) 30 萬
(C) 20 萬
(D)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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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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