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受款人乙,其後乙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並於其旁簽名,背書交付給 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丁依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向付款銀行提示不獲付款,丁行使追索權時,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丁可向甲、乙、丙行使追索權
(B)丁可向甲、乙行使追索權
(C)丁可向甲、丙行使追索權
(D)丁僅可向甲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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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91), C(469), D(104), E(0) #279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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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3項 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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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第 144 條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除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除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外;均於支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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