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雇主與勞工常為了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引發勞資糾紛,透過何種機制解決糾紛最便利有效?
(A)訴願
(B)仲裁
(C)陳情
(D)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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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1), B(3269), C(152), D(22), E(0) #3189143
統計: A(591), B(3269), C(152), D(22), E(0) #3189143
詳解 (共 4 筆)
#7130195
1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2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3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
4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5 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3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
4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5 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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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2 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2 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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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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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之優點:
仲裁優點很多,包括:
(1)有效: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2)快速、經濟:仲裁費用比訴訟費低廉,而且仲裁迅速結案,可節省當事人打官司的許多時間,減輕訴訟在精神上的壓力和折磨。
(3)專家判斷
(4)仲裁人至少有一名是當事人自己選擇與信賴的公正專家;打官司時,當事人無法決定法官是誰。
(5)隱密
(6)親和
(7)開庭時當事人、代理人和證人的陳述和仲裁人的詢問都有完整紀錄。另外,在開庭日期的安排、當事人雙方陳述機會,都會充分尊重並配合安排,在程度上與打官司略微不同。
(1)有效: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2)快速、經濟:仲裁費用比訴訟費低廉,而且仲裁迅速結案,可節省當事人打官司的許多時間,減輕訴訟在精神上的壓力和折磨。
(3)專家判斷
(4)仲裁人至少有一名是當事人自己選擇與信賴的公正專家;打官司時,當事人無法決定法官是誰。
(5)隱密
(6)親和
(7)開庭時當事人、代理人和證人的陳述和仲裁人的詢問都有完整紀錄。另外,在開庭日期的安排、當事人雙方陳述機會,都會充分尊重並配合安排,在程度上與打官司略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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