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所稱「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B)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C)銀行與客戶承作之結構型商品業務
(D)受託買賣集中市場交易之期貨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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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5), C(24), D(148), E(0) #3685661

詳解 (共 1 筆)

#7308938
根據《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5 條之規定,該辦法所稱之「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包含多項業務,但設有「排除條款」,主要是將已在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如股票、上市基金等)之標準化商品排除在該辦法的特定控管範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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