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何種資產不得作為銀行法第十二條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A)土地
(B)地上權
(C)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股票設質
(D)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所為授信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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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278), C(2562), D(679), E(0) #2497264
統計: A(141), B(278), C(2562), D(679), E(0) #2497264
詳解 (共 1 筆)
#4547909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
證。
設質是內部人將公司股票抵押給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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