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何者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並非警察依法使用警槍應遵守者?
(A)應事先警告
(B)使用警槍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C)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D)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之致命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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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7), B(12), C(2), D(23), E(0) #3401094
統計: A(417), B(12), C(2), D(23), E(0) #3401094
詳解 (共 2 筆)
#6628616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無事前警告之相關規定。
1.不再強制對空鳴槍:
自民國91年修法後,已廢除原先對空鳴槍的強制規定,這項規定讓警察的觀念混淆,也可能延誤使用時機。
自民國91年修法後,已廢除原先對空鳴槍的強制規定,這項規定讓警察的觀念混淆,也可能延誤使用時機。
2.急迫需要與必要程度:
使用警械的原則是基於急迫的需要,且不得超過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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