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何項土地被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時,應就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
(A)出租之房地
(B)設定地上權之公地
(C)出租之耕地
(D)委託經營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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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8), C(399), D(3), E(0) #388371

詳解 (共 2 筆)

#1289956

平均地權條例 11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

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

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

交。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

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為無償撥用者,補償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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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009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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