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如測量所得面積超過權利證明文件所載面積多少時,其超過部分視為國有土地?
(A) 十分之一
(B) 十分之二
(C) 十分之三
(D) 十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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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528), C(30), D(15), E(0) #33076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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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依前條確定登記之面積,應按原有證明文件所載四至範圍以內,依實際測
量所得之面積登記之。
前項證明文件所載四至不明或不符者,如測量所得面積未超過證明文件所
載面積十分之一時,應按實際測量所得之面積予以登記,如超過十分之二
時,其超過部分視為國有土地,但得由原占有人優先繳價承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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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63條

第 63 條
依前條確定登記之面積,應按原有證明文件所載四至範圍以內,依實際測量所得之面積登記之。 
前項證明文件所載四至不明或不符者,如測量所得面積未超過證明文件所載面積十分之二時,應按實際測量所得之面積予以登記,如超過十分之二時,其超過部分視為國有土地,但得由原占有人優先繳價承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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