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一、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二、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五、【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A六、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之登記。七、法定地上權之登記。八、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九、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十、依民法第513條第3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十一、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十二、其他依法律免予提出者。
35.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土地登記,已登記者,應提出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