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課程評鑑
(一)評鑑範圍包括: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實施成果等。
(二)課程評鑑應由中央、地方政府分工合作,各依權責實施:
1.中央:
(1) 建立並實施課程評鑑機制,評估課程改革及相關推動措施成效,作為未來課程改進之參考。
(2) 建立各學習領域學力指標,評鑑地方及學校課程實施成效。
2.地方政府:
(1) 定期了解學校推動與實施課程之問題,並提出改進對策。
(2) 規劃及進行教學評鑑,以改進並確保教學成效與品質。
(3) 輔導學校舉辦學生各學習領域學習成效評量。
3.學校: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並進行學習評鑑。
35.依據教育部92年1月15日所公佈的「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容,建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