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排放廢 (污)水量每日超過多少立方公尺者,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
(A)一千立方公尺
(B)二千立方公尺
(C)三千立方公尺
(D)四千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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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0), B(154), C(112), D(29), E(0) #1273949

詳解 (共 1 筆)

#1418555

水污染防治法31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之情形)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予以監測:    一、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一千立方公尺者。    二、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認定係重大水污染源者。    前項監測結果、監測儀器校正,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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