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有關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等工作,是下列何種主管
機關執掌?
(A)衛生
(B)教育
(C)勞政
(D)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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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7), C(246), D(3), E(0) #694062
統計: A(50), B(7), C(246), D(3), E(0) #694062
詳解 (共 1 筆)
#6135502
二、衛生主管機關 (A):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 (B):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 (C):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 (D):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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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各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一、衛生主管機關 (A):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
二、教育主管機關 (B):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
三、勞工主管機關 (C):職業傷害資訊。
四、警政主管機關:交通事故資訊。
五、戶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口異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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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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