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信託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委託人或受益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
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得命其將信託契約提前終止並將其信託財產移轉於受益人
(B)主管機關得命其將信託契約及其信託財產移轉於經該信託業指定之其他信託業
(C)主管機關得命其將信託契約及其信託財產移轉於經信託公會指定之其他信託業
(D)主管機關得命其將信託契約及其信託財產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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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10), C(122), D(1336), E(0) #3335671
統計: A(128), B(110), C(122), D(1336), E(0) #3335671
詳解 (共 3 筆)
#7594325
信託公會絕對沒有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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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原因
根據《信託業法》第 44 條規定,當信託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委託人或受益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金管會) 可以採取多項緊急處置措施。
其中一項關鍵處置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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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命其將信託契約及其信託財產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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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C) 錯在「信託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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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性質只是「民間同業組織」: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信託公會)屬於私法人性質的同業公會,主要負責自律規範、業務交流,它本身不具備公權力,既不是行政機關,更無權對個別信託業下達強制性的財產移轉命令,或「指定」誰來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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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移轉涉及重大特許公權力:當一家信託公司快倒閉時,決定把上億的客戶資產移轉給哪一家特定的健康銀行承接,這屬於重大行政裁量權與金融監理權,這個「指派指定」的權力必須 100% 牢牢握在主管機關(金管會)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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