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勤務規劃注意事項中,有關「分派勤務」要具有下列哪些要項?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A)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B)力求勞逸平均
(C)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
(D)經常控制機動警力
(E)動靜工作務使均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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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9), B(1987), C(962), D(563), E(1921) #2001171
統計: A(669), B(1987), C(962), D(563), E(1921) #2001171
詳解 (共 2 筆)
#3807798
警察勤務條例
第17條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
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
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
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
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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