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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匯票之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應如何負擔票據責任?
(A)全部連帶負責
(B)僅由承兌人負責
(C)僅由背書人負責
(D)僅由發票人負責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原子力量 大二下 (2017/07/06)
本票發票人及背書人雖依票據法第96條第1 項之規定,應對執票人連帶負責,惟該連帶負責非民法上之連帶債務。(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53 號判決意旨)。票據債務人之「連帶負責」,並非民法之連帶債務。又執票人對於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得同時或各別為之,法律並無規定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判決結果對於各票據債務人並無必須合一確定,是執票人以多數票據債務人一同起訴,非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亦非類似必要.....看完整詳解
2F
(2018/04/13)

票據法96條: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35.匯票之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應如何負擔票據責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