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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因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時,何人得依法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A)要保人
(B)受益人 
(C)被保險人之繼承人
(D)要保人指定之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錦屏 高二上 (2014/12/12)
第二十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金浠 小五下 (2017/08/17)
總之遇到這種題就觀念題就要保人--可以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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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林奕佐 大一上 (2023/12/30)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二十一條
 1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
款、第三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
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
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
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
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引用條文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十六條
 1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
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
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2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
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
求。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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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因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