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土地行政與土地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土地法第 1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上規定之 物權種類?
(A)耕作權
(B)地上權
(C)不動產役權
(D)抵押權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love 高二下 (2016/11/17)

第一百三十三條 (耕作權及土地所有權之取得)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


2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其為用益物權之一種。 民法本規定有「地役權」,惟因需役及供役客體已從土地擴張至其他不動產,故更名為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Grunddienstbarkeit地役権

35.土地法第 1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