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有關訴願提起之法定程序,下列敘述中何者正確?
(A)訴願人得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B)訴願人誤向無權受理訴願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未提起訴願
(C)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時,則雖依其情形尚可補正,受理訴願機關仍應逕為不受理之決定
(D)訴願一經提起,訴願人即不得再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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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12), C(25), D(4), E(0) #783798
統計: A(250), B(12), C(25), D(4), E(0) #783798
詳解 (共 2 筆)
#1240722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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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221
訴願法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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