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應適時檢討第三人之工作成效,未達預期者,應停止執行
(B)警察分局偵查隊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核准後實施
(C)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對象,均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D)警察支給第三人之實際工作需要費用,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統計: A(306), B(295), C(175), D(2010), E(0) #2673725
詳解 (共 5 筆)
(A)警察應適時檢討第三人之工作成效,未達預期者,應停止執行
未達預期者,得視案情狀況,加強其蒐集資料技巧及方法之訓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9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9 條
I. 警察應隨時考核第三人之忠誠度及信賴度,並適時檢討其工作成效。
II. 前項工作成效未達預期者,得視案情狀況,加強其蒐集資料技巧及方法之訓練。
III. 第三人之忠誠度、信賴度或工作成效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並依第7條報請終止合作關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7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7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2條第1項程序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書面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B)警察分局偵查隊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核准後實施
警察分局長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I.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II.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III.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2項規定。
(C)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對象,均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必要時,(始) 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偵查支給第三人之實際工作需要費用,由各警察機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1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2 條
I. 依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II. 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