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有關銀行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下列何者非屬轉銷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A)解散者:政府有關機關之證明
(B)經和解者:和解筆錄或裁定書
(C)逾清償期一定期間之放款者:存款證明書
(D)受破產之宣告者: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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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66), C(1415), D(48), E(0) #3026075
統計: A(103), B(66), C(1415), D(48), E(0) #3026075
詳解 (共 3 筆)
#5818039
催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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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8133
銀行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經董(理)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轉銷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解散者、逃匿者:政府有關機關之證明
2.經和解者:和解筆錄或裁定書
3.逾清償期一定期間之放款者:催收之證明文件
4.受破產之宣告者:裁定書
5.其他原因者: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文件
法規名稱: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1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5.其他原因者: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文件
法規名稱: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1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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