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林君於民國81年畢業於某大學物理治療系後,85年取得物理治療師證書,自81年至95年止,一直在臺北市某區域教學醫院復
健科擔任物理治療師,預計95年8月離職後在高雄市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物理治療師法第19條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是通過與否的適法性說明?
(A)通過,依法林君服務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其執行業務年資按實際服務年資採計約為14年(81年至95年),
符合申請標準
(B)不通過,因林君並未服務於高雄市之醫療機構達2年以上,不可申請在高雄市設立物理治療所
(C)通過,依法林君服務於教學醫院等級,其執行業務年資由取得物理治療師證書後計算約為10年(85年至95年),符合申請標
準
(D)不通過,因林君必須向衛生署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而非高雄市衛生局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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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前項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之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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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我理解上有問題嗎?請問他在81年...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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