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當多數民眾認為縣議會所制定的法規不利人民時,公民有權依一定的程序決定保留或是廢除這項法規。以上敘述最符合公民的何種參政權?
(A)複決權
(B)創制權
(C)罷免權
(D)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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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57), B(376), C(117), D(55), E(0) #375440

詳解 (共 6 筆)

#767693
創制權,提出法案,請求立法機關制定,或經投票直接制定法律之權利 複決權,乃人民對於立法機關所通過之法案有以投票方式決定其應否成為法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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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196
題外話,(A)複決權 (B)創制權,這些自開國以來,還沒見過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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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228
呵~你知道嗎?公投只有「同意」、「不同意」兩個選項..........這不是  孫文 先生當初所希望的創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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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223

創制有吧 公投應該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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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7427

(0880113 制定)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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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6559

公民不能創制法律!一般公民無法律案提案權利,只有現行的國會五院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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