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託收指示書上如載明「未獲付款時,須作成拒絕證書(PROTEST)」者,依我國票據法規定,如承兌匯票經過第三者背書或保證者,應於作成拒絕證書後幾日內,通知背書人或保證人?
(A)二日
(B)四日
(C)五日
(D)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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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2403), C(1779), D(325), E(0) #3158198
統計: A(113), B(2403), C(1779), D(325), E(0) #3158198
詳解 (共 4 筆)
#6205361
主要會選錯應該是因為
當被拒絕付款或承兌時,應於五日內做成拒絕證書。並於做成拒絕證書後,四日內通知背書人或保證人。
之前的歷屆好像比較常遇到五日內做成拒絕證書,所以會下意識選(C)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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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384
票據法第89條的內容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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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票據被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持票人(執票人)必須在拒絕證書製成後的四天內,向票據上的背書人、出票人(發票人)及其他債務人通知拒絕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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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票據上有特別約定免除製作拒絕證書的情況,持票人在拒絕承兌或付款後的四天內,仍需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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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背書人接收到上述通知後,他們有責任在四天內通知其前手(即他們從中獲得票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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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背書人在票據上沒有記載住所,或者住所記載不清時,通知應該發給背書人的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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