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郵政匯票自發票日起算逾3年未經兌換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如何處置?
(A)通知匯款人領回
(B)催告受款人兌領
(C)將匯款解繳國庫
(D)列為懸帳俟受款人請求時予已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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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30), B(84), C(133), D(61), E(0) #245796

詳解 (共 1 筆)

#418961
第二十二條 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第二十三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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