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關於國家賠償法之賠償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行協議先行程序
(B)經協議成立者,該協議書即為強制執行名義 
(C)被請求賠償之機關認無賠償義務者,得於收到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D)法院得依假扣押之聲請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療養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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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 Ku Chang 高二下 (201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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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nita13246579 幼兒園下 (2018/02/21)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A)。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B)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 (C),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 (D),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假扣押,假=暫時,暫時扣押,在確定民事訴訟或其他非訟程序前,暫時不讓債務人動自己的財產。

3F
放心 (2018/06/16)

(C)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




35.關於國家賠償法之賠償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行協議先行程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