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住所設於臺中市之甲為清償貨款,於112年10月1日簽發1張支票予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 ,票載發票日為112年11月1日,但未記載發票地。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票據權利有效成立於票載發票日
(B)支票原則上為見票給付,惟在修法後承認遠期支票,增加支票信用功能
(C)該支票以臺中市為發票地
(D)若付款人為高雄市之丙銀行,乙於112年11月15日為提示付款,丙銀行應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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