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係屬下列何者?
(A)複核案件之處理
(B)展期案件之處理
(C)覆議案件之處理
(D)初審案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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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 C(18), D(98), E(0) #333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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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576
審計法§22: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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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22 條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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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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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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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25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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