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有配偶乙,甲乙無生育子女,但甲尚有其父丙、母丁及姊戊,甲因病死亡時無任何債務,
留有遺產480萬元,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A)乙丙丁各160萬元
(B)乙240萬元、丙丁各120萬元
(C)乙240萬元、丙戊各120萬元
(D)乙丙丁戊各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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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4873), C(223), D(156), E(0) #2701981
統計: A(324), B(4873), C(223), D(156), E(0) #270198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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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5777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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