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並非「消防法」中規定的供公眾使用場所?
(A)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的餐廳
(B)總樓地板面
積大於五百平方公尺的旅館
(C)醫院
(D)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二百平方公尺的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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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 B(11), C(21), D(38), E(0) #1128536
統計: A(316), B(11), C(21), D(38), E(0) #1128536
詳解 (共 2 筆)
#4347957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
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
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 、酒
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
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
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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