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為教師義務? (A)擔任導師 (B)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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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Ivy Ivy Kuo 高三上 (2014/05/22)
名 稱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 |||||||
4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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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張嘉芳 大一上 (2021/05/15)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