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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舊)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解釋。有關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工作權包括人民有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B)依司法院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因未能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而違憲
(C)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
(D)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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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Chien 高三下 (2012/10/21)
釋字第 649 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解釋理由書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下稱系爭規定,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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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勳 大二上 (2014/01/07)
釋字第 649 號

查系爭規定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該規定旨在保障視障者之就業機會,徵諸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後段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之意旨,自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惟鑑於社會之發展,按摩業之需求市場範圍擴大,而依規定,按摩業之手技甚為廣泛,包括「輕擦、揉捏、指壓、叩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 (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廢止之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現行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參照) ,系爭規定對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禁止,其範圍尚非明確,導致執行標準不一,使得非視障者從事類似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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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__ 小二下 (2020/06/08)
(B)依司法院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因未能保障視障者
之工作權而違憲 


更正為非視障者




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舊)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