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39號:......其中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於庭長之任期屆滿後,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
依司法院釋字第539號解釋,有關「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