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 依96年7月18日修正之「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總
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
(A)業主權益
百分之三十五
(B)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C)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D)業主權益百分之四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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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1669), C(418), D(368), E(0) #2322164
統計: A(182), B(1669), C(418), D(368), E(0) #2322164
詳解 (共 3 筆)
#5067020
快速記憶法46-1=45
第 146-4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 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 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 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前項第二款國外投資額度限制,主管機關得視各保險業之資產與負債、業 務與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有效性調整之;其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6-4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 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 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 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前項第二款國外投資額度限制,主管機關得視各保險業之資產與負債、業 務與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有效性調整之;其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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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9803
口訣:146條之4
1、4、6=
46-1=45
資金之百分之四十五
1、4、6=
46-1=45
資金之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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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687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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