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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允許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案件之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係本於下列何項人民權利之保障,而此項權利被稱為第一次權利保護請求權?
(A)平等權
(B)訴訟權
(C)人身自由權
(D)行動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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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4F
Peter Jay 國一下 (20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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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飛雲覆月 小一上 (2013/01/09)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36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6年10月3日

解釋爭點

軍審法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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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FINA 高三上 (2016/04/25)
(C)4.下列那一種制度,在法理上也常被稱為「第二次權利保護」或「第二次權利救濟」? 
(A)訴願
(B)行政訴訟
(C)國家賠償
(D)徵收補償

2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允許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