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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下列何者「非」稅捐稽徵機關得採用的租稅保全措施?
(A)限制其註銷或減資登記
(B)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C)命令停業
(D)申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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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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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太一 大三下 (2012/09/13)
稅捐稽徵法 第 45 條 中有提到停業;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國三下 (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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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違反設置或記載帳簿義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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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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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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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國三下 (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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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稅捐之保全及限制出境之處分與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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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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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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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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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下列何者「非」稅捐稽徵機關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