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組織持有99年1月1日以後發票之短期票券,則其利息..-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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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妃 國三下 (2018/06/18)
nn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 nn 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 nn 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 nn 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nn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 nn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 nn 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 nn 二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分離課稅之規定。 nn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 nn 之股利或盈餘,除依第八...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