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5F同樣問題。
戊擬收養丁為養子,於民國97年4月訂立收養書面契約,甲5月死,法院6月認可收養,惟§1079-3溯及到契約成立時(4月)
所以事實上,甲係於丁被收養後而死,丁當然拿不到甲的財產(§1077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本生父母間之關係停止)!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戊擬收養丁為養子,於民國97年4月訂立收養書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