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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戊擬收養丁為養子,於民國97年4月訂立收養書面契約後,即向法院聲請認可。甲於同年5月死亡,法院於同年6月認可戊、丁之收養關係。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乙、丙、丁共同繼承
(B)乙、丙共同繼承
(C)乙單獨繼承
(D)丙、丁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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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Lin Tony 大四下 (2012/06/20)
註: 民法1079-3:收養自法院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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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ydia168888 高二上 (2013/04/18)

跟5F同樣問題。

甲5月死亡,若5月底已確定可以分遺產,那丁不是可以先分得遺產了嗎?
因為6月法院才認可裁定確定啊!雖然會溯及至4月,
但遺產確定已分完了不是嗎?
這樣為何丁不能繼承?
8F
Ting-Yu Chen 高二上 (2013/04/18)
就算拿到遺產還是可以撤銷吧,基本上丁與戊的收養契約成立就不具繼承資格
9F
法科女子 大一下 (2021/10/20)

戊擬收養丁為養子,於民國97年4月訂立收養書面契約,甲5月死,法院6月認可收養,惟§1079-3溯及到契約成立時(4月)

所以事實上,甲係於丁被收養後而死,丁當然拿不到甲的財產(§1077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本生父母間之關係停止)!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戊擬收養丁為養子,於民國97年4月訂立收養書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