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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鐵路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4 未經許可攜帶危險物品,經依鐵路法第71條規定強制離開者,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應如何處理?
(A) 依鐵路運送規則規定,扣除手續費後退費
(B) 依鐵路機構退票程序,扣除手續費後退費
(C) 依鐵路法規定,全部不予退還
(D) 依違反運送契約,扣除違約金後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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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林沛淯 大三下 (2012/09/24)
第七十一條(罰則)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三、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五、未經許可在車.....看完整詳解
4F
翔姊 小二下 (201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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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ny88360 高二上 (2017/06/08)
第68條之1(罰則)
  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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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品閑 高三下 (2023/04/12)
2023已更新
鐵路法
  第 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44 未經許可攜帶危險物品,經依鐵路法第71條規定強制離開者,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