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實際加害人之求償權的消滅時效..-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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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y Shen 高三下 (2013/01/14)
轉貼高手的回覆如下: Luis Lee賠償責任係採「國家代位」責任,第8條第2項:故賠償義務機關可向「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之人」或「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主張之求償權:2年以上,一為人的因素,即公務員之行為;另一為物的因素,即公有公共設施的管理因而導致人民權利受損,而人民可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看完整詳解 |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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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2/26)
(A) 2 年(O)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 第 4 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查看完整內容 |
18F 112初等get,普考預備 大四下 (2020/11/02)
國賠法有修正!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 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 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 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 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 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 關對之有求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