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於同條第 2 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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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Arron Hawk 國一下 (2013/11/05)
民法過失責任由輕到重之四種責任: ①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者(最輕) ②具體輕過失責任-欠缺自己之注意義務者 ③抽象輕過失責任-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 ④無過失責任-無論是否有無過失皆應負責(最重) |
7F 湘 國三下 (2018/12/14)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528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35條) 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865號判例: 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 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 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如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與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民法5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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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NTU TA 國三下 (2024/01/09)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採無過失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