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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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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甲請求分割後經三人協議,由甲、乙各取得二分之一土地,另由甲、乙以金錢補償未分配得原物之丙。甲、乙自何時起取得分得部分土地之所有權?
(A) 甲請求分割時起
(B) 三人達成協議日起
(C) 完成分割登記時起
(D) 對丙補償完畢日起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01 年 - 101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事務管理:法學大意#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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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7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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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da Shiu
高一下 (2012/10/12)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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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DC
幼兒園下 (2013/12/19)
分割共有物係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故協議分割之土地,於經辦妥分割登記後,即生喪失共有權,並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號判例參照)。
關於丙的補償→抵押權
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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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Ya-ping Siao
大四上 (2021/08/31)
§823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形成權
§824 分割
協議
→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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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5/31)
不動產物權,行使分割協議請求權,為法律行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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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甲請求分割後經三人協議,由甲、乙各取得二分之一土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