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92條(正副院長之選舉)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樓上錯了,憲法92已停用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第二項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34 考試委員應如何產生? (A)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B) 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