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1、498 號解釋,下列何者有應邀於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之..-阿摩線上測驗
7F Jk 大一上 (2019/06/19)
No.498 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 查看完整內容 |
8F 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 大三下 (2021/08/01)
直接研究釋字內容 >> J 461 → 釋字第461號【參謀總長應受立委質詢?得拒絕至各委員會備詢?】(理由書內容節錄) 【理由書內容節錄】 憲法第六十七條又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憲法增修條文就此未加修改。是憲法雖迭經增修,其本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並無變更;而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復仍維持不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前述職權,其所設之各種委員會自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藉其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或發表之意見而明瞭相關議案涉及之事項。抑有進者,立法委員對於不明瞭之事項,尚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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