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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第十六條: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兒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人收養人,但其下列何者之出養,不在此限:
(A)旁系血親在五等親以內及旁系姻親在六等親以內,輩分相當
(B))旁系血親在六等親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等親以內,輩分相當
(C))旁系血親在七等親以內,輩分相當
(D))旁系姻親在六等親以內,輩分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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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Taitai Chang 高二上 (2013/05/1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Baomi 幼兒園下 (2014/12/16)
題目寫錯了: 應是   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4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4/14)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glish.gif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  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16 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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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兒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