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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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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幾小時?
(A)24小時
(B)72小時
(C)48小時
(D)26小時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自編}#850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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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0.38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廣末涼子
小四上 (2012/06/2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
看完整詳解
檢舉
2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4/14)
名 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 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5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
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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