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第五十七條: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幾小時?
(A)24小時
(B)72小時
(C)48小時
(D)26小時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廣末涼子 小四上 (2012/06/2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看完整詳解
2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4/14)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glish.gif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  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5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第五十七條: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幾小時? (A)24小時 (B)72小時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