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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為還卡債,為其妻乙投保新臺幣一千萬元保險,某日趁乙過馬路時將其推倒,致乙被公車碾斃。據此,甲順利領取保險金。請問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A)甲之行為如發生在95.7.1前,甲分別成立殺人罪及詐欺取財罪,從一重處斷
(B)甲之行為如發生在95.7.1前,甲分別成立傷害罪及詐欺取財罪,從一重處斷
(C)甲之行為如發生在95.7.1後,甲分別成立傷害罪及詐欺取財罪,數罪併罰
(D)甲之行為如發生在95.7.1後,甲僅論以傷害罪。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Taste Wei 高一上 (2013/07/01)
95.7.1前=殺人及詐欺取財,從一重處斷.....看完整詳解
7F
Shawna Lin 高三下 (2017/04/24)

請移至刑法

8F
已銓敘 高三下 (2018/05/19)

(C)甲之行為如發生在95.7.1後,甲分別成立傷害罪殺人及詐欺取財罪,數罪併罰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exam-95+%E5%B9%B495+%E5%B9%B4%E8%AD%A6%E5%AF%9F%E4%BA%BA%E5%93%A1%E5%8D%87%E5%AE%98%E7%AD%89%E8%80%83%E8%A9%A6%E8%A9%A6%E9%A1%8C8525-8525.htm#ixzz5FvPMN6KS

9F
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研一下 (2019/06/24)

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須二個以上之行為有方法與結果關係,才構成,即須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以犯一罪之結果行為犯他罪,才有牽連性

例如為冒領保險金(詐欺)而故意推倒乙導致其被輾過(殺人),以殺人為詐欺方法。犯一罪而其結果,依牽連犯之處斷為從一重處斷

但現行法已於957月施行,牽連犯與連續犯廢止,故論以數罪併罰

甲為還卡債,為其妻乙投保新臺幣一千萬元保險,某日趁乙過馬路時將其推倒,致乙被公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