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還卡債,為其妻乙投保新臺幣一千萬元保險,某日趁乙過馬路時將其推倒,致乙被公車..-阿摩線上測驗
7F
|
8F
|
9F 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研一下 (2019/06/24)
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須二個以上之行為有方法與結果關係,才構成,即須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以犯一罪之結果行為犯他罪,才有牽連性 例如為冒領保險金(詐欺)而故意推倒乙導致其被輾過(殺人),以殺人為詐欺方法。犯一罪而其結果,依牽連犯之處斷為從一重處斷 但現行法已於95年7月施行,牽連犯與連續犯廢止,故論以數罪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