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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因酒醉駕車被移送法辦,檢察官對甲為緩起訴處分,則下列情形何者不正確?
(A)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之猶豫期間為一至三年
(B)檢察官得命甲配合地方法院檢察署酒醉不駕車之宣導活動
(C)在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時效不停止進行
(D)緩起訴撤銷後,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藍士奇 高二下 (2012/12/19)
C 253-1-II  追訴權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Joy Liu 高一下 (2013/07/26)
道歉,悔過書
4F
Joy Liu 高一下 (2014/05/27)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
5F
月兒 高二上 (2016/04/19)
(o)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之猶豫期間為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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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253-1
Ⅰ.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Ⅱ.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Ⅲ.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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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非重罪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57所列事項與公共利益後,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在課予被告一定條件或義務後,定一定期間對其暫緩起訴之措施。是一種檢察官基於「起訴猶豫」所為的「暫緩不提起公訴」之處分,也稱之為附條件的便宜不起訴處分。屬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的配套措施,用以紓減案源與使輕罪者較易社會復歸。

參考資料

甲因酒醉駕車被移送法辦,檢察官對甲為緩起訴處分,則下列情形何者不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